近年来,以发信息、打电话等方式威胁航空安全的案件在我国频频发生。下面是新华网报道的两例“诈弹”事件: 事件一2012年9月9日,一架从三亚飞往广州的飞机在凤凰机场准备起飞时,一名乘客谎称自己携带了炸弹。排查后发现飞机上并没有任何可疑物。乘客称,开个玩笑,只为活跃气氛。这名乘客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事件二2012年4月27日,年轻男子蒲某拨打上海浦东机场热线,谎称在国航CA406航班上装了定时炸弹。经审讯,蒲某交代了其编造虚假信息并勒索钱财的犯罪过程。蒲某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1)对两例“诈弹”事件的处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哪两个特征?(2分) (2)“诈弹”事件给我们哪些警示?(6分) |
(2)要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依法自律;要正确行使权利(若答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也可给分);法不可违(若答任何一类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可给分)。(每条2分,共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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