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录取规则

2022-05-06 08:10发布

第五章录取原则第十四条学院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教育考试院)的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第十五条考生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就业,参照行业用人标准,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还需满足以下要求:(1)、五官端正,肤色好,身体健康、身材匀称、性格开朗,举止端庄;面部、颈部、手部等常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及纹身,行走正常,无明显的内、外八字;(2)、身高要求:女生162—175cm;男生172—185cm;(3)、视力要求:眼球无变形,无色盲、色弱、斜眼,矫正视力(C字表)女生不低于0.5,男生不低于0.7;(4)、口齿清楚,普通话流利,具有良好的听说读写能力,有外语基础;(5)、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心脏病、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6)、无严重违纪行为和犯罪史;(7)、年龄不超过20周岁,即2001年7月1日以后出生。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不宜报考该专业。《学前教育》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不宜报考该专业。定向培养士官专业,考生须为2021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其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各专业录取时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所学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第十七条各专业录取时不限制男女生比例,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招生政策,在确定录取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教育考试院)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和降分。第十九条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考生所报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招生计划完成。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对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第二十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科目成绩从高到低安排专业。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第二十一条报考我院的艺术(美术类)类考生,我院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和投档办法;对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安排专业。第二十二条学院部分专业实行专业类招生【电子信息类(包含专业: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类招收的学生入学一年后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专业分流。第二十三条未尽事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