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2022-06-18 03:50发布

一、黑龙江省录取批次       文科艺术类和理科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批次在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      普通文理科考生,高考录取为高职(专科)批,即高职二批。 二、在 黑龙江以外各省、市、区的2011年录取批次请按考生所在省的规定执行。

三、我院对考生专业的录取原则
        
我院专业确定原则按我院招生章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执行,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 对在黑龙江省普通高职文科、理科专科的专业确定原则规定如下:对我院投档录取控制线低分末段10分之上的考生,我院按照尽量满足考生专业一志愿的专业清原则录取,即对所报我院被投档的考生以专业一志愿排序按高考文化考试总成绩排序、德智体全面衡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择优录取;并对报考订单代号专业的考生,如果没有被录取上该订单专业,优先导录到同名称专业平行录取。对我院投档录取控制线低分末段10分的考生,以分数优先录取原则,即对我院未录满专业进行各专业以考生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进行平衡性调整。我院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于报考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的高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黑龙江省以外考生的专业确定原则,采用专业清的办法,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