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录取规则

2022-05-27 03:55发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第八条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据我院各专业培养对考生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按我院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录取。第九条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调档比例根据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第十条院校志愿: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补缺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具体情况根据各省的生源实际确定。第十一条专业志愿: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其专业的确定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总成绩相同时,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理综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文综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第十二条 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中;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第十三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考生参加黑龙江省美术类统考,符合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相关要求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