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商贸学院-录取规则

2022-04-29 19:14发布

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招生录取暂行办法 为搞好我院招生工作,选拔适合高校培养要求的优秀新生,现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招生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1、学校成立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及招生办公室,教务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 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作误导家长和考生的宣传和承诺; (4)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督促落实; (5) 建立健全招生考试机构,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纪律观念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干部参加招生录取工作; (6) 加强招生工作的日常管理,在“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下指导招生录取工作,在招生录取期间,对重大问题及时决策,并负责协调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 (7) 加强对招生政策,招生工作程序的检查,及时查处各类招生违纪事件,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8) 组织,监督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 (9) 负责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和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迎新工作; (10) 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工作的其它工作。 2、招生录取工作由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落实开展。其工作职责是: (1)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要求,协同教务处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上报审批; (2) 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报送各省(,自治区)招办备案; (3) 修订招生章程,印制招生简章及相关资料并向外界发布; (4) 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向考生家长提供报考信息咨询,不断提高第一志愿率及生源质量; (5) 做好艺术类专业考试的报名,考试,划线,发放专业合格证等工作; (6) 作好招生录取工作,不断完善网上招生录取工作制度; (7) 做好录取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不断进行招生工作总结,为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设计提供可行性建议和意见; (8) 组织新生资格审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迎新工作。 二、 招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及违纪处罚 1、招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1) 思想素质过硬,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2) 熟悉国家及地方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3)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扰,维护招生工作的形象; (4) 原则性强,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以各种借口妨碍招生工作的正常进行; (5) 工作踏实,有较强的责任心及奉献精神; (6) 遵守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行为,分工履行职责,严格按招生录取规程和要求开展工作。未经主管领导许可,不得更改网上录取数据及信息; (7) 保密意识强,对招生录取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和数据要严格保密。 2、违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将取消起招生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形式责任; (1) 在审查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体检材料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体育竞赛所得名次或其它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 纵容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3) 涂改试卷、考试分数及其它有关材料的; (4) 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给当年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 (5) 盗窃或泄露录取机密或密码,破坏录取系统,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6) 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7) 在招生工作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8) 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录取程序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标准的学生; (9) 在招生工作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10) 有其它破坏招生工作行为的。 三、招生计划制定程序 1、 各系根据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具体实际向院教务处申报第二年招生计划建议数; 2、 教务处汇总各系招生计划建议数后,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学校办学条件,与系、处协商后进行专业计划总调整; 3、 教务处将调整后的分系、分专业招生总计划建议方案报院长办公会; 4、 院招生计划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教务处行文报湖北工业大学计划发展规划处; 5、 院招办根据省教育厅所定我院招生计划总数制定我院分省、分专业、分科类招生来源计划; 6、 建议方案经与教务处、各系协商修改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领导批准后由院招办行文报湖北工业大学计划发展规划处; 7、 院招办根据省教育厅批准下达的我院分专业、分科类招生计划,分解后报送我院招生的有关省、市招生办公室。 四、录取工作细则 1、招生对象 (1)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具体报名资格: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3) 身体健康。 (2)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 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 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 因触犯刑律而被迫诉或正在服刑者; 4) 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2、录取规则 (1) 录取体制:严格执行“依法治招”,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2) 录取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 (3) 认可并执行国家相关优录政策,按各省市招办所公布的优录政策,审查并优先录取考生; (4) 录取时在“志愿优先”的原则下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同时综合考虑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思想品德等其它情况; (5) 在第一志愿充足的情况下一般不录取第二志愿,一志愿不充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 (6) 招收艺术考生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招生办法,按国家教育部及省级招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7) 中职生的录取须审查考生报考类别(如机电、电子、建筑类等),在生源充足时原则上不跨类别招生,生源不足时经批准可跨类别招生,以保证招生计划的完成; (8) 录取时的体验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验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9)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1)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 有违反社会治安条例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3) 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履教不改者; 4) 身体检查不合格者。 3、录取程序 (1) 报到:院校招生办工作人员通过省级招生办提供的用户名、密码登陆相关招生系统,核对招生计划; (2) 投档:省级招生办公室根据核定的招生计划和有关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向院校招生办投放符合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 (3) 下载并阅读考生电子档案:院校招生办在规定时间内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并根据录取条件审阅电子档案上的相关信息; (4) 拟定录取名单和预退档名单:对拟录取的考生确定录取专业,对预退档的考生应注明不能录取的原因,并提交省级招生办审核; (5) 办理录检手续:省级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政策和规定审核院校提交的拟录取名单和拟退档名单,对退档有异议的提交院校复议; (6) 办理录取手续:录取新生名单经录检人员确认后,生成录取结果。由省级招生办公室出具《新生录取名单》,并加盖公章; (7) 寄发入学通知书:院校根据录取结果向考生寄发新生入学通知书; (8) 新生纸介质档案的提取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的具体规定办理。 五、新生入学规定 1、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时间以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道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招生办公室按国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凡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录取资格,退回原籍。 3、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体检不合格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招生经费管理 1、根据财务制度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招生经费只限于招生工作范围内的开支,专款专用。凡在招生工作中因私事或其它不属于招生范围内的公差事宜,均不能在招生经费中报销。 2、原则上我院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由于特殊需要向外省派驻的联络员应按有关财务规定报销差旅费。报销天数不得超过该省规定的录取天数加上往返路程天数的总和,未经许可不得乘坐飞机。 3、招生工作中所涉及的特殊开支须经院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报销。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