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5 01:30发布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必须交付的审查材料有:
⑴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⑵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其中在本市工作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⑶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山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和《房屋产权所有证》、《不动产权所有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中的任意一项;
⑷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附营业单位2018年度全年纳税证明)或流入地《劳动用工合同》(附2018年度全年工资证明和在本市缴纳的社保证明)等任意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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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必须交付的审查材料有:
⑴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⑵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其中在本市工作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⑶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山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和《房屋产权所有证》、《不动产权所有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中的任意一项;
⑷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附营业单位2018年度全年纳税证明)或流入地《劳动用工合同》(附2018年度全年工资证明和在本市缴纳的社保证明)等任意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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